(2015)荥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诉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荥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荥经县人。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5日被荥经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3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罗某某在荥经县金宇广场以130余元的价格贩卖一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方某某。2、2015年3月19日的一天晚上,罗某某在荥经县严道镇徐某某(另案处理)住处受徐某某安排以150元的价格贩卖一袋甲基苯丙胺给方某某。3、2015年3月的一天,罗某某在荥经县严道镇徐某某住处受徐某某安排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一袋甲基苯丙胺给何某某。2015年6月16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事实自己并不是贩卖毒品给方某某,而是代方某某到徐某某处购买毒品,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笔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2、3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罗某某在荥经县金宇广场以130余元的价格贩卖一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方某某。2、2015年3月19日晚上,罗某某在荥经县严道镇徐某某(另案处理)住处受徐某某安排以150元的价格贩卖一袋甲基苯丙胺给方某某。3、2015年3月的一天,罗某某在荥经县严道镇徐某某住处受徐某某安排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一袋甲基苯丙胺给何某某。2015年6月16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搜出酷派手机一部,民警依法予以扣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案、立案情况。2、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罗某某系荥经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人员,2015年6月16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被民警抓获。3、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罗某某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何某某、方某某经提取其尿样进行毒品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5、荥经县若水商务酒店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2月至3月未发现有徐某某的身份证登记的住宿信息。6、被告人罗某某与方某某、何某某交易毒品的地点照片,证实交易毒品地点。7、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荥经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罗某某酷派手机一部并随案移送。8、荥经县公安局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证实对被告人罗某某的讯问过程荥经县公安局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9、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罗某某平时是在帮徐某某贩卖冰毒,2015年3月19日晚上,我在徐某某家耍,方某某给罗某某打电话买冰毒,徐某某就让罗某某送了一袋价值200元的冰毒给方某某,但是方某某只给了100多元。还有一次是2015年3月份的一天,方某某和我一起到徐某某家购买冰毒,我给徐某某打了电话要购买100元的冰毒,然后徐某某就让罗某某送了一袋冰毒下楼给我们两个。10、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在2015年3月20日左右,我和何某某一起到徐某某家购买冰毒,何某某先给徐某某打了电话,然后罗某某就送了一袋100元的冰毒给我们。3月20日之前的一天晚上,我到徐某某家购买150元的冰毒,是罗某某送下楼给我的,当时何某某也在徐某某家。还有一次是2015年3月初的一天中午,我本来是想找徐某某购买冰毒,但是打他电话没有人接听,我就给罗某某打的电话,问他徐某某怎么没有接电话,罗某某说徐某某在宾馆睡觉,我就问他徐某某那里还有没有冰毒,罗某某说有冰毒,要让我先给钱,我就在金宇广场给了130元钱给罗某某,过了大约15分钟,罗某某就回来给了我一袋冰毒。1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罗某某是朋友关系,有时候我会叫他帮我送冰毒给别人,并收钱回来,我请他吸食毒品。2015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罗某某、何某某在我家耍,方某某来购买毒品,我就让罗某某送了一袋毒品下楼给他。1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3月十几号的一天晚上,我和何某某都在徐某某家耍,方某某打电话说要买毒品,然后徐某某就让我送一袋冰毒给方某某,方某某给了我150元。还有一次是3月的一天下午,何某某、方某某找徐某某买冰毒,徐某某安排我送给他们两个,何某某给了我100元。还有一次是大概2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在金河广场喝茶,方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徐某某电话打不通,我说徐某某在宾馆里睡觉,方某某就问我徐某某那里还有没有冰毒,我说有,然后我就让方某某先给钱,方某某给了我130元钱,我就去找徐某某拿到毒品后,我到花样年华网吧门口把冰毒送给了方某某。我和徐某某是朋友关系,我帮他送冰毒,他有时就请我吃毒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事实是自己帮方某某找徐某某代买毒品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罗某某是代方某某在徐某某处购买毒品,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罗某某第二、三笔是帮助徐某某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酷派手机一部没有证据证明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退还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蒲彦桦审 判 员 何 涛人民陪审员 邓国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卖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