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洋民诉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陶存与丁后雨、黄国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存,丁后雨,黄国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诉保字第00071号申请人陶存。被申请人丁后雨。被申请人黄国金。申请人陶存与被申请人丁后雨、黄国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苏N×××××号轻型厢式货车(保全价值30000元),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苏N×××××号轻型厢式货车。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洁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