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恢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曲国芳申请执行刘志强、袁丽娜买卖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国芳,刘志强,袁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恢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曲国芳。被执行人刘志强。被执行人袁丽娜,。曲国芳与刘志强、袁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建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还清煤款99600元及诉讼费等。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现金60000元,砖顶判决款42290元,共10209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建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收取1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守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