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宝秀诉韩芝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秀,韩芝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418号原告陈宝秀,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韩芝云,女,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秀与被告韩芝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秀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宝秀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宝秀负担。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