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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宝秀诉韩芝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秀,韩芝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418号原告陈宝秀,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韩芝云,女,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秀与被告韩芝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秀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宝秀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宝秀负担。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