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执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从祥与被执行人檀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从祥,檀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855号申请人:程从祥,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檀玮,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程从祥诉檀玮(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391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檀玮的银行存款若干。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檀玮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