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坤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586号原告:重庆坤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斌,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成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胡宝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杨,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翼,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坤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坤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坤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坤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3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坤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6950元。审 判 长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袁 聪人民陪审员 周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畅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