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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3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瑞旺半导体有限公司与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瑞旺半导体有限公司,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338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旺半导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志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向东,该公司董事长。深圳市瑞旺半导体有限公司与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旺半导体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丽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