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224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三流乡。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三流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梅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洋附:民事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