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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8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兴铭与蒲世芳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铭,蒲世芳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256号原告王兴铭,男,汉族,1944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蒲世芳,女,汉族,1948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王兴铭与蒲世芳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铭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兴铭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包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