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秀娟与张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娟,张马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514号原告陈秀娟,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游埠镇潦溪桥村潦溪桥19号,身份证号码330719196810221625。委托代理人何剑池,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马海,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游埠镇上范村余麻车16号,现在省第三监狱因诈骗罪服刑,身份证号码330719195503081138。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娟与被告张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秀娟逾期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秋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