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二初字第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强月灵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月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二初字第0257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强月灵。199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原无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9年1月,因犯强奸罪被原锡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7年3月,因盗窃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4日被抓获,同年8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开检诉刑诉(2015)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月灵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强月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强月灵伙同他人,至无锡市新区春潮花园一区某号某室,采用推门等手法,窃得人民币300余元以及“三星”G7508Q型手机1部、“联想”E430型笔记本电脑1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925元。2015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强月灵在无锡市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强月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强月灵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强月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强月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害人王某的报案笔录,被告人强月灵的辨认笔录,监控录像,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和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强月灵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强月灵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月灵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强月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强月灵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历史上还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强月灵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强月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追缴不能的,责令被告人强月灵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倩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梓韵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