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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酒泉市鑫昌石料装饰公司与晏高飞、黄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88号原告酒泉市鑫昌石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园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晓舟,系该公司会计。被告晏高飞。被告黄小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鑫昌石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晏高飞、黄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市鑫昌石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酒泉市鑫昌石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原告酒泉市鑫昌石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柴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