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民再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田仁等财产权属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田仁,王同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再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田仁,男,汉族,1943年8月26日出生,山西省原平市人,山西同煤集团轩岗煤电有限公司焦家寨煤矿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立青,女,汉族,1972年9月生,山西省原平市人,原平市教育局干部。系李田仁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同岐,又名王同齐,男,汉族,1950年4月9日出生,原平市大林乡黄牛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寇晋涛,原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李田仁、王同歧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原民再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田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立青、上诉人王同歧及其委托代理人寇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原民再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二、发还原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李田仁2740元,退还王同岐325元。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韩 妍代理审判员 孟晓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