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28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28285号原告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中海国际中心12层。法定代表人周纪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忱,女,1978年2月3日出生,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游有仙,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B座194室。法定代表人邱平。被告唐山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北区长宁道9号。法定代表人庞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中小公司)与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华通公司)、被告唐山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德和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唐山德和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且履行地也不在北京市西城区,故本案应由唐山德和公司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法院管辖。综上,被告唐山德和公司申请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合中小公司与中电华通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唐山德和公司为担保《财务顾问协议》的履行,向中合中小公司出具承诺函,双方之间形成担保合同关系。故本案中的《财务顾问协议》为主合同,承诺函为从合同。本案应根据主合同即《财务顾问协议》确定案件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合中小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12层,属本院辖区。中合中小公司与中电华通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合同任���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决。据此可以认定,双方书面协议约定以原告住所地所在法院即本院为管辖法院,且前述协议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唐山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唐山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代理审判员 龚 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钊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