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瑞吉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鑫永兴置居房产信息中心、常佳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吉,常佳玲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070号原告:王瑞吉,女,汉族,1988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瑞峰、张大庆,系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鑫永兴置居房产信息中心,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牛心屯三路3号3门。经营者:刘凯,系该中心经理。被告:常佳玲,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吉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鑫永兴置居房产信息中心、常佳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