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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二初字第3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章贡区鸿翔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告江西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贡区鸿翔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江西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3426号原告章贡区鸿翔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营者曾昭海,男,汉族,1970年9月1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代理人钟婷,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西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朱学宏。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章贡区鸿翔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告江西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江西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3万元的财产进行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曾昭海为原告提供担保的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吴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