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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中刑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张晓波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中刑执字第1315号罪犯,张晓波,男,汉族,1982年12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永胜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2006)丽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晓波犯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零7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至2032年1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7年。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张晓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张晓波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主犯、缓刑期间又犯罪、数罪并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波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至2032年4月18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7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廷江审判员  王忠玉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