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河南省鑫祥综合贸易有限公司、新密威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鑫祥综合贸易有限公司、新密威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1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鑫祥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牛店镇古角村。法定代表人:武喜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爱国,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密威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牛店镇林场。法定代表人:曹松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博,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河南省鑫祥综合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密威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申字第1073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魏 超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金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