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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督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匡增盛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匡增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祁民督字第217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永昌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申请人匡增盛,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依据证实被申请人匡增盛尚欠申请人贷款金额150,000元,要求被申请人匡增盛清偿上述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匡增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金额150,000元。本案申请费1100元,由被申请人匡增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佩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