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蒋汉发与武汉又又虎耐腐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汉发,武汉又又虎耐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550号原告:蒋汉发,男,汉族,1952年5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武汉又又虎耐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2栋11层27室。法定代表人:谭守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世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汉发诉被告武汉又又虎耐腐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 政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艾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