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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晰申请执行人谢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晰,谢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张晰,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5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谢义,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19日,初中文化,住达州市达川区。张晰申请执行谢义健康权纠纷一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晰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止2015年11月2日,被执行人谢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晰赔偿款36965.6元及利息。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谢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737号执行案未清偿金额36965.6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郝德钊审判员  高也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