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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宋卫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勉刑初字第00128号公诉机关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卫民(曾用名宋卫华,绰号黑熊),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87年7月25日因盗窃被汉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90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4年6月21日刑满释放;1998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8月6日减刑释放;2012年6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3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勉县人民检察院以勉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卫民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淑娴、代理检察员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卫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2日至2015年3月14日期间,被告人宋卫民伙同李新(男,基本情况不详,在逃)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先后在略阳县黑河坝镇、峡口驿镇和勉县武侯镇、茶店镇、长沟河镇所辖村的11户村民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机,采用翻窗、撬门等方法,入户盗取村民油菜籽等财物。二人将油菜籽运回勉县城区后,出售给勉县建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变卖款被二人挥霍。2015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宋卫民独自驾驶摩托车窜至勉县武侯镇龙王沟村七组,趁村民龚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窗入室,盗走重约160斤的两蛇皮袋油菜籽,出门后不久摩托车撞在路边石头上,油菜籽散落在路边,宋卫民逃离现场。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卫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宋卫民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宋卫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2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宋卫民伙同李新(男,基本情况不详,在逃)驾驶一辆红色隆鑫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窜至略阳县黑河坝镇木渠村,上午8时许,二人趁高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窗进入高某某家中,将晾晒在卧室地面上重约200斤油菜籽装入两个蛇皮袋内,绑在摩托车上带回勉县城区。2、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宋卫民与李新驾驶摩托车窜至勉县武侯镇将台村一组,趁村民田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宋卫民从房后翻窗入室,打开房门,两人将堆放在堂屋房门后重约160斤的两蛇皮袋油菜籽绑在摩托车上盗走。3、2014年9月3日9时许,被告人宋卫民伙同李新驾驶摩托车窜至略阳县黑河坝镇和平村二组,趁村民李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宋卫民翻窗入室,二人将堂屋内的一蛇皮袋重约90斤的油菜籽和一蛇皮袋重约20斤的核桃盗走。4、2014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宋卫民伙同李新驾驶摩托车窜至勉县茶店镇七里沟村十五组,趁村民唐某某家中无人之机,李新持随身携带的钳子撬开唐某某家房门,二人从卧室内盗走重约180斤的两蛇皮袋油菜籽。5、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宋卫民伙同李新驾驶摩托车窜至勉县茶店镇余家湾村三组,趁村民杨某某家中无人之机,溜门进入堂屋内,盗走重约150斤的两蛇皮袋油菜籽。6、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宋卫民伙同李新驾驶摩托车窜至勉县武侯镇卓笔村二组,趁村民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李新持钳子撬开房门,盗走室内重约200斤的两蛇皮袋油菜籽。7、2014年11月18日上午,被告人宋卫民伙同李新驾驶摩托车窜至勉县武侯镇涟水村八组,趁村民王某家中无人之机,李新用钳子撬开房门,盗走室内重约250斤的两蛇皮袋油菜籽。8、2014年12月的一天,二人驾驶摩托车窜至略阳县峡口驿镇五间桥村,趁村民柳某某家中无人之机,溜门盗走室内重约160斤的两蛇皮袋油菜籽。9、2015年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宋卫民伙同李新驾驶摩托车窜至勉县茶店镇七里沟村十五组,趁村民陈某某家中无人之机,李新用钳子撬开房门,盗走室内重约200斤的两蛇皮袋油菜籽。10、2015年3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宋卫民伙同李新驾驶摩托车窜至勉县长沟河镇转咀子村四组,趁村民柏某某家中无人之机,李新用钳子撬开房门,盗走室内重约120斤的两蛇皮袋油菜籽、两块腊肉、一块干鸡。11、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宋卫民伙同李新驾驶摩托车窜至勉县茶店镇余家湾村三组,趁村民杨某松家中无人之机,李新用钳子撬开房门,盗走室内重约100斤的一蛇皮袋油菜籽。12、2015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宋卫民驾驶摩托车窜至勉县武侯镇龙王沟村七组,趁村民龚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宋卫民翻窗入室,盗走室内重约160斤的两蛇皮袋油菜籽。宋卫民在驾驶摩托车盗运途中,摩托车撞在路边石头上,将油菜籽散落在路面,宋卫民逃离现场。12时许,龚某某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随即报警。被告人宋卫民单独作案1起,与李新共同作案11起,二人将所盗取的1046公斤油菜籽,分别以每公斤5.5元、4.6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勉县建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得赃款5737.10元和核桃被二人平分并已挥霍,两块腊肉、一只干鸡被李新占有。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失主陈述、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宋卫民的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卫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12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构成多次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卫民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宋卫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卫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宋卫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亦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卫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隆鑫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杜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