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终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莆民终字第1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郑长山,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锋,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1984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黄庆焰,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5)仙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郑某与高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0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婚后双方于2009年6月23日生育一男孩(未取名,出生证号码350××××0672)。现该男孩随高某共同生活。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而引起争吵,并自2010年6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7月26日,高某以郑某性格暴躁动辄殴打高某以及郑某热衷于赌博不尽丈夫、父亲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与郑某离婚。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决不准双方离婚。2014年2月12日,高某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郑某离婚,但其于2014年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原审法院于同日作出(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高某撤回起诉。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债权债务。2015年3月16日,郑某诉至原审法院,引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许离婚的标准。本案中,郑某与高某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郑某与高某婚生男孩系是已年满二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高某具有过错,并婚外与他人又生育一女孩,郑某没有其他子女,该男孩可优先考虑由郑某抚养,故郑某主张抚养该婚生男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郑某自愿表示负担该婚生男孩的抚养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育一女孩,对婚姻具有重大过错,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损郑某的人格尊严,给郑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郑某请求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郑某请求获赔的数额6万元偏高,应予以调整为5万元。郑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高某也不予认可,故对郑某该主张不予支持。高某关于请求抚养婚生男孩、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辩称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3)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郑某与高某离婚;二、郑某与高某婚生男孩(未取名)由郑某抚养,抚养费由郑某自行负担;三、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四、驳回郑某对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2.5元,由郑某负担人民币222.5元,由高某负担人民币550元。一审宣判后,上诉人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高某上诉称: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婚生男孩随上诉人生活时间较长的客观事实未予认定,属查明事实不清。婚生男孩出生至今未满六周岁,但五年多来一直跟随上诉人生活,现在与上诉人及上诉人父母一起居住在广西北海,如果改变环境将不利于婚生男孩的健康成长。且多年来被上���人未探望过孩子也未支付任何抚养费,故由上诉人抚养婚生男孩更为适宜。二、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与婚外异性生育孩子为由,既判决婚生男孩由被上诉人抚养,又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抚慰金,属对同一事实进行双重不利评价,对上诉人显失公平。三、原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离婚是否负有过错责任的问题,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提供的用以证明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并生育孩子的证据不能成立,是上诉人的身份信息被他人盗用,所以出生医学证明上会有上诉人的身份信息,原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认定上诉人与婚外异性同居并生育孩子的事实是错误的。四、被上诉人对离婚负有过错,被上诉人性格粗暴,动辄殴打上诉人,并热衷赌博、参与传销等违法行为,没有尽��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被上诉人对双方离婚负有过错。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依法改判婚生男孩(未取名)由上诉人高某抚养,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4000元;三、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郑某要求上诉人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郑某辩称:一、上诉人与婚外异性同居并生育一女,被上诉人在原审期间已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也已确认,且上诉人在公安机关还有其他违法事实,也不利于抚养孩子。二、原审法院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认定是正确的,上诉人在原审辩称自己的身份被他人冒用,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三、被上诉人对夫妻感情破裂没有过错,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有赌博、殴打上诉人的恶习。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高某与被上诉人郑某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上诉人郑某离婚,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准予高某撤诉后,现被上诉人郑某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上诉人高某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上诉人高某与被上诉人郑某对原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均无异议,故原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无不当,本院在此不予赘述。上诉人高某主张原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认定上诉人与婚外异性同居并生育孩子的事实是错误的。本院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郑某提供的该两份证据系医疗机构出具的,来源合法,上诉人高某虽辩称其身份证可能被他人冒用,但其至今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福州福兴妇产医院提出异议,且上诉人高某也没有提供足以反驳被上诉人的相反证据,故原审法院采信该两份证据,并认定上诉人高某与婚外异性林伟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女孩的事实并无不当。上诉人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上诉人郑某生育一男孩,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育一女孩,上诉人高某与被上诉人郑某均表示要求抚养婚生男孩的意愿,原审法院考虑被上诉人郑某没有其他子女,故将婚生男孩判归被上诉人郑某抚养是正确的。上诉人高某对婚姻具有重大过错,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给被上诉人郑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原审法院酌情判决上诉人高某支付给被上诉人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高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由上诉人高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利强审 判 员 黄珊珊代理审判员 许秋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恩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