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刑初字第0059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居住地: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5)60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永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渝BF58**星马牌重型罐式货车超载载运粉煤灰从国电重庆恒泰发电有限公司关坝电厂到重庆市南桐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7时许,陈某某驾车行驶至南桐镇窑罐厂路段时,被害人唐某某从青年往南桐方向的左侧路边横跑到右侧路边,陈某某驾驶的货车左侧车头撞上唐某某并将其碾压前行十几米,唐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唐某某符合车祸致全身多发伤死亡;渝BF58**星马牌重型罐式货车的制动性能不合格且严重超载。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死者亲属损失,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到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作了一次性结案处理。上述事实,有机动车查询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丧葬协议、协议书、死亡医学证明、计量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鉴定文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载运且制动性不合格的重型罐式货车,未注意对行车环境的观察,操作不当,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其到案后又如实供述其罪行,应认定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死者亲属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