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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建勇与胡志松、朱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勇,胡志松,朱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773号原告张建勇。被告胡志松,出生年月不详。被告朱洪琴,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勇与被告胡志松、朱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勇因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应视为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收为325元,由原告张建勇负担。审 判 长  朱 隽人民陪审员  王征龙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