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建勇与胡志松、朱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勇,胡志松,朱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773号原告张建勇。被告胡志松,出生年月不详。被告朱洪琴,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勇与被告胡志松、朱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勇因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应视为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收为325元,由原告张建勇负担。审 判 长 朱 隽人民陪审员 王征龙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