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一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素霞与被告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博爱分公司、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霞,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博爱分公司,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277号原告王素霞,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博爱分公司。被告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霞与被告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博爱分公司、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王素霞负担。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林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