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江苏荣耀贸易有限公司与泰州天马混凝土有限公司、美亚环保科技开发(泰州)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荣耀贸易有限公司,泰州天马混凝土有限公司,美亚环保科技开发(泰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荣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北路719-1号。法定代表人赵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晖,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天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东经济园区兴泰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许红兵,总经理。被执行人美亚环保科技开发(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法定代表人杨青霞,执行董事。江苏荣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与泰州天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美亚环保科技开发(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泰中商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天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荣耀公司欠款16130653.41元及利息(以此为本金从2013年6月2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94100%计算);2、天马公司赔偿荣耀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87800元;3、荣耀公司对于美亚公司涉案三份借款合同对应的借款本金余额在各自对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的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经折价或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最高额抵押合同》(007)抵押债权额为500000元;《最高额抵押合同》(008)抵押债权额为270000元;《最高额抵押合同》(009)抵押债权额为12800000元;美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天马混公司追偿。案件诉讼费1289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29160元由天马公司负担(此款荣耀公司已垫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后,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轮候查封美亚公司名下权证号为泰房权证高新字第××号、S0××20号房产两处及所对应的权证号为泰州国用(2006)第02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轮候查封天马公司名下牌号为苏M×××××、04101、04109、04119、04091、07559、04120、04153大型汽车八辆;苏M×××××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苏M×××××解放牌小型汽车一辆;轮候查封美亚公司名下牌号为苏M×××××五菱牌汽车一辆(已发函给相关车辆管理部门要求协助扣押上述车辆)。除此之外,本院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股权登记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执行过程中,因本院在执行其他涉被执行人美亚公司案件过程中[案号:(2014)泰中执字第00284号、(2014)泰中执字第00405号、(2013)泰中执字第0196号],已将被执行人美亚公司名下房地产处置权移交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故本院已依据荣耀公司申请,向海陵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将本案纳入执行分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1、对本院执行查控的情况予以认可;2、对于已轮候查封两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具体下落不明,暂不要求本院执行处置;3、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中商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红祥执行员 万 辉执行员 鲁兵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