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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玉杰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绥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玉杰,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2015年7月16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8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绥化市看守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绥农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振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年末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玉杰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家合城小区经营天赐旅店,以盈利为目的,容留周X、邹XX等人在该旅店内多次卖淫,从中获利人民币440元。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王玉杰在哈尔滨市被公案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玉杰以盈利为目的,多次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玉杰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王玉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末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玉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家合城小区经营天赐旅店,以盈利为目的,容留、介绍周X、邹XX、李XX等妇女在该旅店内多次卖淫,从中获利人民币440元。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王玉杰在哈尔滨市被公案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玉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物证笔记本一个,书证被告人王玉杰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周X、邹XX、姜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玉杰的供述,黑龙江省哈尔滨农垦公安局现场平面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杰为获取利益,在自己经营的旅店内多次容留妇女卖淫以及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玉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玉杰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玉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44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升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