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特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晓恩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景光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特初字第9号申请人田晓恩,女,1959年6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景光远,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申请人田晓恩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景光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田晓恩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景光远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田晓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田晓恩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田晓恩负担。审 判 员 刘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崔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