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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执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来银、杨丽与孙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来银,杨丽,孙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1347号申请执行人:徐来银,工人。申请执行人:杨丽,居民。系原告徐来银之妻。被执行人:孙蕾,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来银、杨丽与被执行人孙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审结。该案(2014)薛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薛城区久福北苑11#4-201室三室两厅住房一套更名为徐来银、杨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