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执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来银、杨丽与孙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来银,杨丽,孙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1347号申请执行人:徐来银,工人。申请执行人:杨丽,居民。系原告徐来银之妻。被执行人:孙蕾,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来银、杨丽与被执行人孙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审结。该案(2014)薛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薛城区久福北苑11#4-201室三室两厅住房一套更名为徐来银、杨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