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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XX,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6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21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庆同检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群、苘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徐XX酒后驾驶白色捷达轿车,沿安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同区冷冻厂门前附近公里时,驶入对向行车道,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杨XX驾驶的奇瑞轿车正面相撞,吕XX驾驶的摩托车随即撞到奇瑞轿车尾部,事故至徐XX、杨XX、吕XX、杨XX、张XX、乘坐摩托车的李XX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吕XX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吕XX系交通肇事致全身多脏器损伤死亡。徐XX承担此起事故全部责任、杨XX、吕XX无责任,乘车人李XX、杨XX、张XX无责任。徐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2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XX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不予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徐XX酒后驾驶白色捷达轿车,沿安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同区冷冻厂门前附近公里时,驶入对向行车道,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杨XX驾驶的奇瑞轿车正面相撞,吕XX驾驶的摩托车随即撞到奇瑞轿车尾部,事故至徐XX、杨XX、吕XX、杨XX、张XX、乘坐摩托车的李XX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吕XX经抢救无效死亡。吕XX系交通肇事致全身多脏器损伤死亡。徐XX承担此起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XX、吕XX无责任,乘车人李XX、杨XX、张XX无责任。徐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27mg/100ml。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徐XX被传唤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徐XX当庭供述及控辩双方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5月26日14时45分,杨XX报警称,在大同镇冷冻厂门前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有多人受伤。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助伤者,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案发后,被告人徐XX被传唤至公安机关。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文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徐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40.27mg/100ml,杨XX、吕XX血样中均未检出乙醇。被告人徐XX对肇事现场进行了辨认。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照片、现场物证痕迹拍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责任认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情况以及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徐XX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XX、吕XX无责任,乘车人李XX、杨XX、张XX无责任。肇事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4、司法鉴定意见书、尸表检验意见书,证实奇瑞旗云轿车车辆安全性能合格、宗申二轮摩托车车辆安全性能合格、捷达轿车车辆安全性能合格、车辆行驶速度、捷达轿车前部与奇瑞旗云轿车前部发生过接触、奇瑞旗云轿车后部与宗申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过接触。被害人吕XX符合生前交通事故致多脏器损伤死亡。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解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徐XX赔偿被害人吕XX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40万元,徐XX赔偿被害人杨XX、杨XX各项损失人民币45000元,被害人家属对徐XX表示谅解。6、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徐XX的主体身份。徐XX具有驾驶资格,其准驾车型为C1型。捷达轿车登记所有人为徐XX、奇瑞旗云轿车登记所有人为杨XX。7、证人李XX2015年6月3日证言,证实吕XX系李XX丈夫。2015年5月26日14时45分,李XX乘坐吕XX驾驶的摩托车,当行驶至大同区冷冻厂附近时,李XX因交通事故受伤昏迷,吕XX死亡。8、证人杨XX2015年5月27日证言,证实2015年5月26日14时45分,杨XX驾驶黑色旗云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同区冷冻厂附近时,被对向行驶的一台白色捷达轿车直接撞上,旗云轿车又被一台摩托车撞到尾部,一名男子躺在路上。杨XX车内乘车人杨XX、张XX均受伤。9、证人杨XX、张XX2015年5月27日证言,证实2015年5月26日14时45分,杨XX、张XX乘坐杨XX驾驶的黑色旗云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同区冷冻厂附近时,被对向行驶的一台白色捷达轿车直接撞上,随后旗云轿车尾部又传来撞击声,杨XX头部脑震荡、鼻骨骨折、眼睛受伤。10、证人徐XX2015年6月5日证言,证实捷达轿车所有人是徐XX,2014年卖给徐XX的,未办理过户手续。11、被告人徐XX2015年6月3日、2015年6月19日、2015年9月1日、2015年9月14日供述,证实2015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徐XX酒后驾驶白色捷达轿车,自昌德镇自东向西往大同方向行驶,当行至大同区冷冻厂附近时,徐XX驾驶车辆行驶到对向车道,与迎面行驶的旗云轿车相撞,导致跟在旗云轿车车后的摩托车又与旗云轿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其余人均受伤。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徐XX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徐XX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徐XX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虽未达到醉酒的程度,但酒后驾车的社会危险性较大,故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案发后,被告人徐XX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故在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保护公共安全,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孙 浩审 判 员  姜红伟人民陪审员  林伟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