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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宁波市龙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刘付贵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龙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刘付贵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宁波市龙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石山弄村。法定代表人:许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锡彪,原告公司退休返聘人员。被告:刘付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龙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付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龙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龙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佳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