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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行他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太和县鑫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阳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指定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阜行他字第00091号太和县鑫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阳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由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