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建德市旺雅薄膜厂与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旺雅薄膜厂,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655号原告:建德市旺雅薄膜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负责人:陈雪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立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王秋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金超,该公司职工。原告建德市旺雅薄膜厂与被告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宇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德市旺雅薄膜厂委托代理人李良军、被告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魏金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德市旺雅薄膜厂诉称:2014年,被告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公司发出订单,订购PVC袋,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供货。2015年2月2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9835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现起诉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98356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款98356元的事实;4、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出具了增值税票据。被告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辩称:欠款是事实,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原告是我的客户指定的厂家,我的客户订单停止了,同意偿还所欠货款,暂时没有能力支付。被告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间未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根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原、被告之间经常有业务往来,原告多次送PVC袋到被告处,2015年2月2日经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98356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旺雅薄膜厂多次送PVC袋到被告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处,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建德市旺雅薄膜厂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方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的违约金,鉴于双方对违约金及还款期限并未约定,且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曾于何时向被告催要该款,故被告应从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该笔欠款利息,即从2015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上述欠款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建德市旺雅薄膜厂货款98356元及利息(以欠款983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元,由被告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梦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