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河南亿嘉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亿嘉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24号原告河南亿嘉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李青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延平,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商丘市。法定代表人付文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强,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亿嘉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亿嘉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亿嘉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亿嘉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70元,减半收取6085元,由原告河南亿嘉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长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