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一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韩禄与李二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禄,李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一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韩禄,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李二军,男,1984年6月19日生,汉族,榆次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修文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二军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毕永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新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