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建军、王鑫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建军,王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581号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许传兴,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冰杰,公司职员。被告:史建军。被告:王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建军、王鑫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车秀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朴艺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