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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建军、王鑫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建军,王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581号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许传兴,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冰杰,公司职员。被告:史建军。被告:王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建军、王鑫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车秀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朴艺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