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许逸、刘宇、章学松、王纪林、秦寅龙、冯显玲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许逸,刘宇,章学松,王纪林,秦寅龙,冯显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6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芜湖市。委托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玮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厚本,安徽玮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逸,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刘宇,女,1986年3月28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章学松,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王纪林,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秦寅龙,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申请人:冯显玲,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鸠民特字第000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许逸、刘宇、章学松、王纪林、秦寅龙、冯显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章学松、王纪林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