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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小凡与叶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凡,叶新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李小凡,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叶新安,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凡诉被告叶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