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朱广华与霸州市煎茶铺镇鑫磊家居用品厂、王丹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广华,霸州市煎茶铺镇鑫磊家居用品厂,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朱广华。被执行人霸州市煎茶铺镇鑫磊家居用品厂。被执行人王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霸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广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朱广华的申请符合申请撤回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