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宋其勇与于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其勇,于新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宋其勇,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于新涛,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其勇与被告于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其勇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其勇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其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保全费2720元由原告宋其勇承担。审判员 刘德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辛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