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少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史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少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甲,住商水县。诉讼代理人何德智,男,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史乙,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5月28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5年6月9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1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甲及其诉讼代理人何德智,被告人史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4日下午4点多,被告人史乙骑三轮车在商水县化河乡十字街卖凉粉,走到史甲卖烧饼的摊子前面时,二人因为史乙停车卖凉粉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被告人史乙将史甲的左手拧伤。经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史甲此次损伤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史乙进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诉请从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诉请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6638.56元、护理费1872元、营养费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误工费1668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共计18118.56元。被告人史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只打了被害人史甲一拳,从事发到去派出所处理近两个小时的时间段,被害人的手部就没有伤情显现;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辩称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但没有赔偿能力。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史乙骑三轮车在商水县化河乡十字街卖凉粉,走到史甲卖烧饼的摊子前面时,二人因为史乙停车卖凉粉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被告人史乙将史甲的左手拧伤。经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史甲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史甲受伤后,先后到商水县创伤医院、周口市中心医院接受诊治,共住院24天,花费医疗6638.5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乙2015年5月29日供述与辩解:2015年4月14日下午四点左右的时候,我开着车子从集头往西走,我是卖凉粉的,有人买凉粉,我把车子停在了史甲的推子东面,史甲说让我走,别停在摊子前面,我回答说:“我调了这一份就走。”调完第一个后,又过来一个人吃凉粉,然后史甲说:“你走不走,不走把你的摊子给你掀了。”我没理他,我又给第二个抓凉粉,刚抓好还没来得及放调料,史甲过去把我的摊子给我掀了,把那一份没放调料的凉粉给我摔了,我当时特别不服气,我就说:“大路朝天,各走一边,我的车子停在这里碍你什么事了,你凭什么不让我在这卖。”中间我们两个发生争吵,有人把我们劝开,那个买凉粉的问:“你调不调。”我就重新抓了一份凉粉在那调,调凉粉的同时我和那买凉粉的聊天,然后史甲过来骂着走了过来,到我摊子前面打我,史甲拿着铲子过来扇我的脸,敲我的头,我就和他对骂,我用手指着她和她讲理,史甲用手掰我的右手中指,又有一个女的和男的过来,那个女的过来挖住我的右眼了,那个男的用脚跺我的肚子,用手扇我的脸,史甲拽着我的头发,我一拳打过去了,打住史甲的头了,后来有人过来劝架,拉开了以后,我和史甲摆理,站开了以后,史甲坐在我的车子上面,我给她讲理,史甲说:“你别给我讲理,你现在把我打伤了。”我看史甲头上有伤,我就报警了,我把现场的照片全部拍下来了。史甲看我把照片拍下来以后,史甲就继续骂我,我看史甲坐我车子上不下来,我就去她摊子那坐她摊子上面了,我给她对骂,她把炒凉粉的锅给我掀了,我扔她一个苹果,然后她过来把我推倒,磕住头了,我就不知道啥了,不知道过了多久我妻子过来了,把我叫醒了,我发现史甲坐在我西边,过了一会儿警察就过来了。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甲2015年4月15日陈述:2015年4月14日下午四点多的时候,我在集上卖烧饼,然后有一个卖凉粉的停在我卖苹果的摊子前面,我喊了一声说:“卖凉粉的你叫车往边上挪挪。”然后那个卖凉粉的说:“我日,这谁摆这,这就是谁的了呗。”我说:“卖凉粉的你咋这样说话,如果你正在卖着凉粉类,别人出你摊子前面,你好卖不好卖。”卖凉粉的不干不净的在那骂,我说:“你嘴咋不干不净,你说话咋这样,我几十岁了又没有骂你,你咋在这骂起来了。”卖凉粉的说:“我骂人,我还想杀人类,我杀恁个七孙。”然后卖凉粉的就在那拿着刀剁凉粉板,然后卖凉粉的扭着脸坐俺卖苹果的板子上,然后拿着俺的苹果吃了一口,就扔在地上了,我心疼我的东西,于是我就去跟卖凉粉的抢苹果去了,然后卖凉粉的就掰着我的左手拧着我的手,然后用拳打我的头,胸口几拳,小肚子也打了几拳,然后有化某、史娟、李满、史宝民还有几个人下去叫卖凉粉的拉开了,然后卖凉粉的要开着车走,我就坐他车上不让他走报警了。3、证人证言(1)证人化某2015年4月16日证言:14号下午4点左右的时候,我去化河十字街买馒头,那个男孩走到十字街把车子停到史甲家的摊子前面,史甲不让他停,史甲说:“你卖个凉粉停俺摊子前两干啥?”然后那个男的说:“恁妈啦屄,都是恁的地方吗?”他们两个就撕扯一块了,然后他们两个站在那对着打哩,我们围观的人去拉架,那个男的谁拉打谁,那个男的把史甲头上打了个包,然后史甲报警了。第二天我见到史甲的丈夫谢新华,我问谢新华史甲碍事不碍事,谢新华说:“明天带着史甲去县医院检查,谢新华说史甲的手肿了。(2)证人史某丙2015年4月16日证言:2015年4月15日下午四点多的时候,我在集上站着玩类,然后卖凉粉的过去把车停在卖烧饼的水果摊子头里,然后卖烧饼的说:“你把车挪了。”卖凉粉的说:“谁在这就是谁的地不是。”卖烧饼的说:“你叫车放在这影响我做生意。”然后卖凉粉的不挪,然后他们两个就在那里骂了起来,骂着骂着卖凉粉的就和卖烧饼的打了起来,然后化某、史宝民还有几个人记不住了过去拉,当时拉不住,谁去拉那个男的就打谁,然后卖凉粉的就拿个刀在凉粉板上砍,然后不知道谁把刀给他抢走了,然后卖凉粉的就过去一拳打住卖烧饼的头了,然后卖烧饼的被打蒙了,就坐在地上用手捂住被打的地方,然后卖凉粉的就过去坐在卖烧饼的水果摊子上了,然后卖烧饼的去了一下就从水果摊子上趴下来,当时没有人碰他,是他自己趴在地上,然后卖烧饼的就报警了。当时他们打时没有拿东西,卖烧饼的慌着叫卖凉粉的车推工,卖凉粉的就用拳打住卖烧饼的头了,卖烧饼的手是怎么受伤的我没看见,之后我看见卖烧饼的手肿了。(3)证人史某丁2015年4月16日证言:14号下午四点左右,那个卖凉粉的把车子停在史甲家摊子前面,史甲说:“都是做生意的,你别把车子停在我家摊子前面。”那个男的说:“是不是谁出的摊子早,这地方就是谁的?我偏不走,你能怎么我?”然后那个男的就骂了一句,史甲也回了一句,双方就一直骂,骂着骂着就动手打起来了,然后那个卖馒头的人和修鞋的人把他们两个拉开了,然后他们又打到了一块儿,别人就过去拉架,我父亲也过去拉架去了,然后那个男的对着我爸胸前打了一拳,然后我妈说:“是不是你就打”。那个男的说:“谁拉就打。”那个男的走到车前就拿着他切凉粉的刀说:“你们再拉我,我就砍。”最后不知道谁把他手里的刀给抢了过来,放在一边了,然后史甲报警了。史甲头上有个包,那个男的身上没有伤,第二天杨凤芝说史甲的手肿了。(4)证人肖某2015年4月20日证言:我在化河街上修鞋,我收了摊子我见那个年轻人把他的凉粉车子放到史甲车前面,后来他俩在那吵,具体吵的啥我记不清了,他俩相互拉着对方的胳膊,我和买馍的过去把他俩拉开,我们就走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5)证人华某某2015年8月4日证言:2015年4月份的一天,我在化河街给俺孙子在那玩。三里长的那个人(叫啥我不知道)卖凉粉哩,他把他的车子放到史甲的摊子前面,史甲不让他放那,三里长的那人说:“是你的地方呀?你不叫我放。”史甲说:“我在这卖东西哩,你把车子放我摊子头里,你叫我咋卖?”三里长的那孩子说:“X你娘,这时你的地方呀,你不叫我搁。”史甲说:“你咋骂人呀,我几十岁啦你骂我”。他俩在那吵,后来有人劝他说:“值不当哩,你把车子挪了不妥了嘛。”后来史甲去打烧饼去拉。那孩子接着往史甲的苹果摊子上一坐,他拿一个苹果咬一口给史甲扔了,接着又拿第二个苹果咬一口又扔啦。他又拿苹果时史甲给他去夺,他俩就打起来拉,那孩子夺住史甲的左手,他拧史甲的手,有人说:“你把手丢了。”他丢了手又拽住史甲的头发,他俩打哩,谁都拉不开。后来拉开啦,三里长的那个人要走,史甲不让他走,她坐到他车子上啦,那个人坐史甲摊子上啦。后来他趴到地上啦。史甲打个电话报警啦。我和史甲的娘家是一个庄的,三里长的那个人的父亲我认识,他也卖凉粉。(6)证人史戊2015年7月27日证言:2015年4月哪一天我记不住啦。我在那卖馍哩,三里长的史乙卖凉粉把他的车子放史甲摊子前面拉,史甲不让他放那说:“你挪挪地方不中吗?”史乙不挪说:“是你的地方呀”。说了他俩就开始吵,人拉开啦。后来他也不走,他坐到他自己的车子上,后来他俩又吵起来,史乙坐到史甲的苹果摊上,还扔他一个苹果,他俩打一块啦。史乙一拳打住史甲的头啦,他用手抓住史甲的左手,我也不知道咋弄哩,史甲也打史乙啦,当时史甲在地上坐着,后来报警啦,史乙趴地上啦。派出所的人把他们带派出所了。(7)证人史某己2015年7月27日证言2015年4月哪一天我记不住啦,我那一天我去地里干活回来,到俺门口见史甲和人家生气哩,那个孩子正打史甲哩,我就过去拉,他还打我一拳,我说:“我拉拉你,你打我弄啥?”说了我就走了。三里长的那人和史甲相互打哩,三里长的那人上去抓着史甲的左手,拧她的手,我上去,去拉那个孩子,我一拉他还打我一拳,我就走了。后来人拉开后,他还那个刀在那耍,我也不知道谁给他夺了。三里长那人的父亲在街上卖凉粉,我认识他就是不知道他叫啥。书证:(1)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2)商水县创伤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周口中心医院检查报告单各一份、医疗费用票据一张、门诊费用票据5张、日费用清单一份物证:被告人史乙、被害人史甲伤情照片六张;6、鉴定结论(1)(商)公(物)鉴(伤)字(2015)0480号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一份:史甲左手第四掌骨完全性斜行骨折,属轻伤二级。(2)(商)公(物)鉴(伤)字(2015)0479号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一份:史乙左额角处有1.0CM*1.5CM肿胀伴0.3CM*0.2CM皮擦伤;右眼上睑有0.1CM*0.1CM皮擦伤;右膝关节有1.0CM*0.6CM皮擦伤,属轻微伤。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被告人史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甲的合法诉求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交的交通费用票据,对其诉请的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住宿费用票据,部分未加盖公章,部分加盖的公章显示为“商水县利民饭店”,不符合合法性要件,根据被告人的就医时间、地点,其并非在外地接受治疗,诉请住宿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后续治疗费,没有相关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为必然发生的费用,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各项损失的具体数额为:医疗费6638.56元、误工费619.14元(9416.1元/年÷365天×24天)、护理费619.14元(9416.1元/年÷365天×2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30元/天×24天)、营养费480元(20元/天×24天),上述损失共计9076.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被告人史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甲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9076.84元;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甲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郝春香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袁艳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