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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英会与李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会,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44号申请人刘英会。被申请人李义。本院在执行刘英会申请执行李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李义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振寅代理审判员  翟新国代理审判员  刘 盼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