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与寇宝德、杨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寇宝德,杨素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5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A1栋101-102。负责人徐传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岩,该公司员工。被告寇宝德。被告杨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诉被告寇宝德、杨素英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8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丽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