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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小民初字第0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振华与高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华,高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小民初字第03191号原告王振华,无业。委托代理人郭亚梅,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斌,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文明,无业。原告王振华与被告高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华的委托代理人陈斌、郭亚梅,被告高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华诉称,2015年6月13日,被告来原告家里,称小孩生病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分两次打了欠条,约定7日后还款。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还款,欠款到期至今已近两个月,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文明辩称,原告主张2万元数额不对,应该是15000元,而且这钱也不是我个人拿到,是王振华让我放的赌博款,我把这些款给其他人发放了。原告要求去他家玩一种推牌九的赌博游戏的人都在空白纸上签名字。我也签字了。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振华与被告高文明是朋友关系。二人均为肢体残疾人。2015年6月13日,被告高文明为原告王振华出具两份借条,内容分别为“今借到王振华现金壹万元整期限七天”,“今借到王振华现金壹万元整期限最多七天。”其中一张借条中,借款数额由“五仟元整”涂改为“壹万元整”。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该款项系被告因孩子生病所借。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并表示确实拿过原告15000元,但该款是赌博放款所用,并非借款,借条上名字确系其签名,但其不识字,而且是在空白纸上签的字。双方各执己见。确认以上事实有借条、原被告身份证明、残疾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华向本院提交的借条经举证质证,可以认定系由被告高文明签字。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已尽到法律所规定的其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被告虽辩解称无借款事实,且系基于赌博拿过15000元款项,并且是在空白纸上实施签字等,但其未能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上述内容,亦不能推翻其借条上签字署名的客观事实。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借款的金额,原告主张20000元,因借条上明显有金额的涂改,且涂改处无借款人的确认,结合被告当庭对15000元数额的陈述,本院对15000元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不予全部支持。综上,被告高文明向原告王振华借款15000元,应当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文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王振华借款人民币1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文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