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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黄梅兰与黄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兰,黄冰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13号原告黄梅兰。被告黄冰强。原告黄梅兰诉被告黄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梅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冰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15日,被告与原告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2004年9月起原告因缺乏资金,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拒绝返还。且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息义务。现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黄冰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捌万元整(80000元)每月两分利息,起诉日利息叁万陆仟捌佰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在认识后,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写下《借据》,《借据》载明:“现借到黄梅兰捌万元整(80000元)。每月2分息。欠款人黄冰强。2013年9月15日。”后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黄冰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每月两分利息,从起诉日利息叁万陆仟捌佰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资料,被告写给原告的《借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冰强借到原告黄梅兰的80000元,有被告所写的《借据》为凭,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偿还;《借据》中约定借款利率2%,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每月借款利率2%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从起诉日还利息叁万陆仟捌佰元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冰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辨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冰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起每月借款利率按2%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黄梅兰。二、驳回原告黄梅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被告黄冰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宛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