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冯武斌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148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武彬,男,1967年5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1994年因犯强奸罪被原四川省江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0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5)1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武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光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武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冯武彬在本市渝中区望龙门永辉超市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向叶某贩卖两小包总净重1.74克的冰毒,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冯武斌被民警当场捉获。毒品毒资亦被当场缴获。被告人冯武彬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武彬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武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毒品、毒资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凭证、侦查借款单、情况说明、户籍材料等,证人叶某的证言,被告人冯武彬的供述,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武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1.7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冯武彬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武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武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冰毒1.74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雅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