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行非诉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绥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云南省绥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绥行非诉审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绥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云南省绥江县龙腾大道西段7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被申请执行人梁某,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绥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被申请执行人梁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绥)安监管罚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梁某系河南省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在绥江县浙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0t/d水泥熟料生产纯低温余热发电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因其未能严格执行土建工程安全总交底和安全分包协议的要求,对绥江县浙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11.9”高坠事故负有责任。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绥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绥)安监管罚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作高审判员 叶艳艳审判员 万 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陈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