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毛润超、毛润敏与任建良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润超,毛润敏,任建良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毛润超,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毛润敏,女,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金娣,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任建良,男,195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吴鑫,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政,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润超、毛润敏诉被告任建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润超、毛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毛润超、毛润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晨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