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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雷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刑初字第65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雷某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经事先预谋,来到成都市成华区某街某网吧,见被害人毛某某在网吧上网,由雷某某假装推销贷款吸引被害人注意,由李某某趁被害人转头与雷某某说话之际,伸手盗窃了被害人放在电脑台面上的一部银色苹果6PLUS型手机(经鉴定,鉴定价格为3136元人民币)。后二人逃离现场,将盗窃所得手机变卖,所得赃款耗尽。2015年6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经事先预谋,来到成都市成华区某街某网吧,见被害人严某某在网吧上网,由雷某某假装���店老板发点菜单吸引被害人注意,由李某某趁被害人转头与雷某某说话之际,伸手盗窃了被害人放在电脑台面上的一部白色三星NOTE型手机(经鉴定,鉴定价格为2494元人民币)。后二人逃离现场,将盗窃所得手机变卖,所得赃款耗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共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系吸毒人员,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在有期���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的尿液呈海洛因阳性。(证据材料略去)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盗窃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本案虽系共同犯罪,但二被告人积极参与实施,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应当各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依法保护他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三、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芳 来源:百度搜索“”